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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(试行)
日期:2024-11-22 16:44:13     本站编辑,   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维护学校正常的 教学秩序,规范学校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,切实做 好入伍学生服务保障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 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教育部 41 号令”)《自治区教育厅办公 室关于做好 2024 年应征入伍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 知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被我校录取或在读的全日制在校 大学生。

第二章  学籍管理

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,由当地 征兵办公室填写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 格申请表》 (加盖公章)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教务科研处, 经学校审核录取资格,为应征入伍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, 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 2 年内,并出具《新生保留入学资 格通知书》。

第四条 保留学籍: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应征入伍学生,由当 地征兵办公室填写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保留学籍申请 表》或由当地征兵办公室填写的保留学生学籍的函加盖公章等 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教务科研处,学校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保 留学籍手续,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 2 年内, 出具《在校生保留学籍通知书》。

第五条 入学: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入学新生需携带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或退役证明、入学录取通知书、 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入学。

第六条 复学: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退役后,可凭中国 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或退役证明、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, 向学校申请复学。退役复学学生编入保留学籍前对应专业、对 应年级继续学习,即入伍时为一年级的,复学时编入对应专业 一年级;入伍时为二年级的,复学时编入对应专业二年级继续 学习。退役学生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, 由学生申请经学校审核 同意后转入其他专业复学。退役复学学生应按照复学后所读专 业年级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跟班学习,并参加考试。修满规定 的课程和学分,入伍经历可作为岗位实习经历。退役复学学生 可以免修入学教育与军训、军事理论、体育等课程,学生需于 课程所在学期前两周内办理课程免修手续,办理免修手续并获 批准后,获得该课程相对应的学分,相关课程学分及成绩按照 不低于良好等级赋予。

第七条 转专业:对于应征入伍退役的入学新生或退役复学 的学生,学校放宽转专业限制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简化转专业 流程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。

第八条 退学:不愿复学的退役学生,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 面退学申请,办理退学手续,学习超过一年并完成相应课程学 分者发给学习证明。

    第九条 服现役期间受除名、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、判刑的,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。

第十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 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,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,如错过当年 入学期限,可以顺延 1 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,学校对申请入学 的(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 进行入学资格复查,复查合格的 办理入学手续,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试(免修)等相关规定。 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、服役期间受到除 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,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所在部队 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,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 录取学校,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第三章  学历管理

第十一条 上半年入伍的毕业班学生离校前按照在校生应 征入伍的管理要求在入伍当月办理保留学籍手续,地方征兵办 公室寄送《学生入伍实习鉴定表》至学校教务科研处,学校确 定鉴定合格后,可以给相关学生在当年 6 月办理复学手续,将 学生入伍经历作为岗位实习经历,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 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。

第十二条  下半年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及非毕业班应征入伍  学生,退役复学后,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,应进行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 成绩与学分的认定,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 培养方案进行审查。

第十三条  经审核,应征入伍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 业并在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间颁发毕业证书。按照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》相关规定,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, 确保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。严禁随  意扣发学生学历证书或无故拖延注册学生学历证书信息。

第四章  完善服务保障

第十四条 学校要配合地方征兵办公室核实核准入伍的毕 业班学生在校学业完成情况,并出具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情况证 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学业完 成实际情况,严禁篡改学生学业成绩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。证 明中除包括应征入伍学生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年级、专业、预计 毕业日期等信息外,专科学生的证明中应包括是否 已完成专 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,仅需再完成毕业 实习即能够毕业 的表述。

第五章  权益保障

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,按照国家有关 规定享受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。

第六章   

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,由学生申请,二级学院审核后上 报,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本办法与上级最新文 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。